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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18

方林〔2024〕34号

方城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统一编号:FCLY4113222024001

为加强我县公益林资源的保护,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豫财农2011〕138号《河南省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3〕10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方城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豫财农2011〕138号《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3〕10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并分别用于本县域内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73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根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豫林补〔2006〕2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依据其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非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五条  国有公益林补偿资金为每年每亩10元,用于公益林日常管护,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国有林场单独核算。

第六条  非国有公益林补偿资金为每年每亩16元,用于保护管理支出的比例为30%,用于权利人经济补偿的比例为70%。

(一)用于权利人经济补偿费用每年每亩11.2按照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豫财农2011〕13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经济补偿资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补偿,按当年该村(组)的总人口(或股份)均分到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所有的经济补偿拨付给农户;第十三条规定:林权权利人享有或均分到户的公益林经济补偿,由乡级林业管理机构或管护单位组织村、组逐一落实后填报兑现底册,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报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至县级财政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兑现底册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及时、足额拨付到户。

(二)用于保护管理支出费用每年每亩4.8元。其中用于护林管护费用每年每亩4元,按照乡镇公益林管护任务面积拨付,用于护林员工资及公益林日常管理,护林员工资标准按照乡镇与护林员签订的护林协议约定金额执行,工资的发放由乡镇向林业局提供年度护林员工资花名册,报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直接拨付给护林员,剩余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乡镇,用于公益林日常管理;其余0.8元作为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管护设施的建设与修缮,管护设备的购置、租赁与运行维护,宣传培训、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监测评价等内容。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县林业局与所属承担公益林管理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各乡镇林业管理部门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限(禁)伐协议,国有林业单位、乡镇林业管理部门应与护林员签订护林协议。

第八条  乡镇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选聘,组织统一管护,护林员劳务补助具体事项按照所签订护林协议履约情况支付。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国有林业单位、各乡镇林业管理部门的护林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针对检查结果不合格者由县林业局督促整改,直至检查结果符合标准。

第十条  凡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县林业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主体采取适当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乡镇财所和农业服务中心应分别建立健全资金拨付、使用和档案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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