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22〕79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南阳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13日

南阳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豫办〔202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消防力量,包括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简称“一委一队一中心”。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一委一队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辖区“一委一队一中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业务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所属“一委一队一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加强资源整合,选取辖区适中位置,设置独立办公场所,完善配套功能设施,满足执勤、工作和生活需要。

第五条  “一委一队一中心”应当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将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一委一队一中心”人员招录、骨干任命按照人事权限,优先从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中招聘和补充。

第七条  “一委一队一中心”的合并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向市消防救援部门报备。

第二章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八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乡(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委员由乡镇(街道)内设机构、县直单位派驻机构负责(或分管)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第九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辖区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相关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交办任务。

第十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及时向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分析辖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情况,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涉及全局的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

(三)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调研和消防安全检查、督导等;

(四)针对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进行提醒警示,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和典型问题等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五)组织实施约谈、通报、讲评,督促行政村(社区)及成员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格落实整改;

(六)负责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和印发、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工作报告、督导考核、约谈督办等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年初可与年度消防工作会合并召开),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协调解决消防基础设施不健全、消防工作衔接不畅通、日常综合保障不到位等重大问题。

(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消防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消防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三)督导考核制度。在重要节点、重大活动、火灾高发季节,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对行政村(社区)开展专门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推进工作。每年对成员单位和行政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评定档次,表彰先进。

(四)约谈督办制度。对火灾隐患整改不积极、不作为的成员单位和行政村(社区),进行专门督办。对因相同事项被督办两次及以上,或在消防工作考核中不达标,或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提请党委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追责。

第三章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负责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行政村(社区)做好消防工作,同时履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设主任、副主任,除主任外,其他人员专职专用。主任由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兼任,副主任由乡镇(街道)在编人员担任。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至少有2名乡镇(街道)在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人员有调整和变动的,应在10日内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职责:

(一)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巡查,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五)承担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协助实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七)完成上级部署的各类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全面工作,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检查、指导、督促;

(二)就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灭火救援能力建设、行政村(社区)“两委”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工作,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办公会汇报;

(三)组织对辖区内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提请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和火灾形势特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工作台账、资料、记录;

(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和掌握辖区消防安全状况,协调各行业部门定期会商、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决策提供依据;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不在位时,代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分析研判、工作例会、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制度。

(一)分析研判制度。每月对辖区火灾形势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判,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适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周召开工作例会,传达学习上级工作要求,总结上周工作情况,部署本周重点工作,可与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例会合并召开。

(三)防火巡查制度。建立辖区各类场所消防工作台账,制定防火巡查工作计划,记录消防安全相关信息,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开展防火巡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区域实际,组织实施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治理。

(四)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强重点人群、重要时节和火灾多发季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五)量化管理制度。建立中心工作人员量化管理规则,实施量化管理。及时掌握辖区消防网格化管理情况,定期对网格员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网格员履职情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送具有消防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对拒不整改或到期未整改的,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第四章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是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设和管理,有专(兼)职人员执勤,承担乡镇(街道)火灾扑救职责,参加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的消防队伍。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一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二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通常设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器材库、体能训练室、备勤室、会议(学习)室、餐厅、厨房、浴室、厕所和盥洗室等设施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清洗(烘干)室、训练塔、消防储水罐等。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按标准配齐消防车辆、灭火和抢险救援器材、灭火剂及个人防护装备,统一消防车辆涂装和装备标识,各类器材装备应当按比例备份,定期开展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定期补充、更新、报废装备器材。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每队应当配备1辆载水量3吨以上的水罐消防车,国家重点镇和一级乡镇在此基础上增配1辆其他灭火消防车(或专勤消防车),应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辆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建设视频会议系统、营区监控系统和与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联动的接处警系统,同时实现接处警系统、接警电话、公网对讲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设队长、副队长、战斗员、驾驶员、通信员、安全员等岗位。其中,设队长 1 人,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班子成员兼任;设副队长 2 人,由乡镇(街道)在编人员担任。同时设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消防安全服务中心的乡镇(街道),要安排1名副主任兼任副队长。

第二十四条  全国重点镇、一级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专职队员不少于15人,二级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专职队员不少于10人,每队至少有2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编人员。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明确的专职队员应当专用,不得从事与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职责:

(一)实施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和事故原因;

(二)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三)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定期维护和保养消防装备器材,保证人员、车辆、装备时刻处于备勤状态;

(五)协助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六)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消防常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上级交办任务。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队长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熟悉掌握执勤人员、装备,以及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主要灾害类型和处置对策、联动力量等情况;

(三)组织落实战备制度,定期检查战备秩序,确保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组织业务训练、辖区情况熟悉和灭火救援演练工作,组织编制、修订灭火救援预案;

(五)负责日常教育管理,组织落实安全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抓好队伍安全工作;

(六)按要求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值班备勤信息;

(七)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在队长离岗时,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期间要在岗在位,认真履职,保持接处警系统和通信设备畅通。外出熟悉演练或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带队人员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做好战斗准备,并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  消防车停放和装备放置,应当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执勤战斗装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补充,保证随时处于完好备战状态;外出执行任务归队后,要及时补充油料和灭火药剂,检查维护保养器材装备,恢复正常战备状态;车辆装备用于灭火救援、社会救助、勤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值班执勤人员配置:

(一)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和一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在岗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队长或副队长 1 人、战斗员 5 人、通信员 1 人、安全员 1 人、驾驶员 2 人。

(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在岗值班人员不少于 7 人。其中,队长或副队长 1 人、战斗员 3 人、通信员 1 人、安全员 1人、驾驶员 1 人。

(三)战斗员、通信员、安全员等岗位人员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消防车驾驶员必须持有 B2 以上(含)机动车驾驶证。

(四)根据人员实力和执勤战斗需要,可以增加相应岗位值班人员;重要节点、重大活动期间,要保持全员在位。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由值班队长每日组织战备检查,要对人员在岗、器材装备、通信联络进行检查和测试,做好检查登记,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重要节点、重大活动或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当组织专项战备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应当开展必备的业务技能训练、考核。业务训练实行计划管理,每周制定课程安排,并由值班队长或副队长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业务训练实行登记制和考核制,由队长或副队长负责记录参训人员的训练和考核情况。新招聘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队员应统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须接受当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独立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通常由属地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值班队长负责指挥;参加火灾以外的应急救援工作和其他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由当地政府(办事处)统一领导指挥。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过程中,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加强灾情侦察评估,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遵守灾害处置规程,严禁盲目作业、冒险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执行重要节点、重大活动等消防勤务安保工作时,要熟悉了解保卫对象及周边道路、水源等情况,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接到群众报警或其他勤务出动命令时,要及时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接到辖区以外的报警或增援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动边报告。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要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指挥中心报送灭火救援、执勤战备、警情数据等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误报、瞒报,严禁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执勤战斗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指导

第三十六条  对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的指导采取实地业务培训、集中业务培训、组织专项巡查、开展督导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实地培训每半年不少于1次,培训对象为全体人员,培训内容为对不同类别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培训实操演示等。

(二)集中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培训对象为全体人员,培训内容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方法、程序以及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培训结束后应当组织结业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培训时间。

(三)专项巡查是指各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结合日常工作,抽调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针对隐患问题场所开展集中防火巡查。

(四)督导检查一般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主要对乡镇(街道)落实日常消防工作机制、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督办。重要节点、重大活动期间的督导检查,由各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指导应采取业务培训、督导检查、训练考核等方式进行:

(一)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对象为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队长、副队长、队员,可采取派驻骨干实地驻训、分批次集中轮训等形式,培训内容为业务理论、体能技能、战术战法等内容,培训结束应当进行结业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延长培训时间。新招聘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队员应统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督导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可采取实地督导、视频抽查、拉动测试等方式。

(三)训练考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可采取全员普考、集中比武竞赛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队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章  保 障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队员的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标准由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高危补助、执勤补贴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一委一队一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未按规定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未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和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致使发生火灾或火灾发生后得不到及时扑救,造成较大事故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一委一队一中心”建设、管理和工作运行情况纳入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各乡镇(街道)“一委一队一中心”建设、管理、工作运行等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一委一队一中心”管理规范,作用明显,专职工作人员在灭火救援、重大活动安保、重大专项治理等消防安全工作中挺身而出、敢于担当、贡献突出的,依法依规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救援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落实执勤制度不到位,导致漏接、迟接火警的;

(二)接到火灾报警或者调派命令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处置不当,致使火灾蔓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不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度指挥的;

(五)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方城县凤瑞路266号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码:4113220001 备案号:豫ICP备2021023589号-1 豫公网安备 41132202000006号

邮编:473200   举报电话: 0377-67266959      举报邮箱:fcxgov@126.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