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研究,决定废止方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方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方政[2021]15号)和方城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方城县建筑业、物流业、跨境电商三个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方总部[2021]1号)两个文件。
说明: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废止文件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废止文件的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衔接。
特此公告
方城县司法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