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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里店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时间: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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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CSZ-4113222024002

关于印发《四里店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机关各内设战线

  为加强四里店镇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里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四里店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里店镇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里店镇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摊贩等。

第三条 四里店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村应当协助镇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区域经营,保持摊位整洁,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镇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增强食品安全透明度。

第十五条 镇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四里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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