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办理程序
(一)耕地保护利用方面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临时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办理主体:县自然资源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受理条件:
1、临时用地审批
申请资料:1、申请报告;2、临时用地红线图;3、土地权属证明;4、其它资料。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审批
申请资料:1、申请报告;2、项目批准文件;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规划红线图;6项目总平面图;7、土地使用权勘界测量报告;8、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需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9、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10、其他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原件)。
3、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申请资料:1、户口簿复印件;2、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所出证明;3、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表;4、新建无住房,如属外地迁入户,需有原单位所在地的国土部门出具无宅基地证明;新建原房拆除,需有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新建原房合并,需有分户双方签订协议。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原件)。
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申请资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2、发改委(立项、备案、核准)文件;3、土地使用权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4、经批准的规划许可证;5、占用林地,应附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占用草地的,应附畜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6、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报告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或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7、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8、其他资料。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河计价房字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收到合格完备资料后30个工作日(不含报市、报省审批时间)
联系电话:0377-67232845
办事程序:
1、临时用地审批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窗口形式审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耕保股实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审批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窗口形式审查——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耕保股组织实质审查,报局务会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通知申请人缴费——由窗口转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3、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流程
用地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国土资源所、城建办提出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批——实地调查审核——符合规划受理——审批(是耕地的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缴 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场放线——竣工验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查——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核实——会审——拟订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报县政府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及市政府审批——报国土厅、省人民政府审批——逐级下达农用地转用征(用)收批准文件——“两公告一登记”,落实安置补偿方案
监督电话:0377-67232845
二、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方面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办理主体: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收费依据和标准:参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由县政府确定
法定期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20日,挂牌10日,公示10日
承诺期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20日,挂牌10日,公示10日
办理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办理地点:县四馆两中心斜对面50米
联系电话:0377-67232845
办事程序:
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
新增建设用地储备:前期调查——制定方案——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储备入库
收购储备:权属核查——确定规划条件——费用测算——方案报批——签订合同——收购补偿——权属变更——交付土地——储备入库
依法收回储备:权属核查——确定规划条件——方案报批——向社会公告——下达收回决定——权属变更——交付土地——储备入库
监督电话:0377-67232845
三、矿产开发管理方面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征收
事项名称:权限内采矿许可
办理主体:县国土资源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
受理条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
1、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须先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资金来源及投资安排等)。
(3)采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附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应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5)申请开采湖(岩)盐矿的,应提交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6)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有效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采矿权新立申请未经批准前,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7)采矿权申请人的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8)矿山地理位置图。
(9)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0)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和经确认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1)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
(12)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先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探矿权人持转让变更后有效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重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3)划定矿区范围申报资料电子版。
2、采矿权新立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后,应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及矿区范围内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须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部门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3)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探矿权注销申请回执单。
(4)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6)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
(7)需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需提交批准协议出让文件及付款凭证。
(8)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件。
(10)申请采矿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三者叠合图及坐标。
(11)采矿权新立申报资料电子版。
3、采矿权延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采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价款、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缴纳(存)情况;上一年度矿山年检结果、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情况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及环境保护情况等)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采矿权出让合同》、价款及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5)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6)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8)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采矿权延续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
4、采矿权转让变更
(一)采矿权转让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法人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等情形,需变更采矿权投资主体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
(1)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书(加盖转让申请双方印章)。
(2)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受让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4)受让申请人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
(5)经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和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采矿权转让鉴证书。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分期缴存且未缴清需由受让人缴存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置及治理恢复义务。
(7)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8)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10)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及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11)转让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2)煤矿采矿权转让还需提供自治区批准其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3)采矿权转让申报资料电子版。
(二)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转让申请人、受让申请人盖章)。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材料。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变更采矿权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
(5)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及矿山名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6)《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和“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存)凭证(复印件)。
(7)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8)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9)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0)采矿权转让申请申报资料电子版。
五、采矿权变更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山名称的,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应同时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申请人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后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采矿权变更申报资料电子版。
(七)变更矿山名称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2、《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存)凭证(复印件)。
3、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八)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及生产规模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可满足相应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备案证明文件。
2、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变更后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3、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4、须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六、采矿权注销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以及国家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当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后30日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二)矿山闭坑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总结报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三)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备案证明文件。
(四)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报告。
(六)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七)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八)采矿权注销申报资料电子版。
七、采矿权抵押备案
采矿权抵押是指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采矿权设定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采矿权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二)抵押合同。
(三)贷款合同。
(四)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包括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采矿权出让合同与价款缴纳凭证。
(五)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六)采矿权抵押申报资料电子版。
收费依据和标准:
1、国务院令第241号
2、财综字[1999]74号
3、财综字[1999]183号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价款:以出让合同为准,采用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价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3、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证;中型矿山300元/证;小型矿山200元/证;变更登记费100元/证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股
办理地点:方城县四馆两中心斜对面50米
联系电话:0377-67232845
办事程序:
(一)采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厅发证):
1.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申报材料。
2.经局务会议同意后报县政府
3.县政府同意后出具调查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4.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后出具调查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
(二)砂石、粘土类采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县发证):
1.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申报材料。
2、经局务会议同意后报县政府
3.县政府同意后出具调查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4.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在网上配采矿许可证证号。
5.县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
监督电话:0377-67232845
四、地质勘查(地质环境)方面
事项分类:非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探矿权年检
办理主体:本辖区内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在勘查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规定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属无争议等,经过对勘查作业区现场的实地调查后,出具意见上报市局。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1996年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受理条件:
1、年度报告原件。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核原件后留复印件。
3、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并注明用途。
4、年度会计核算表原件(注明项目、勘查手段、工作量、单价、金额等,并由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盖章)。
5、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发票及有关勘查投入的票据,核原件后留复印件。
6、经评审后的勘查实施方案原件。
7、下一年度实施方案原件。
8、有钻探、坑探工程的项目提供经安监部门评审后的审查意见原件。
9、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表原件。
10、本年度勘查工作情况表原件(包含勘查手段、项目、工作时间、位置、工作量等,工作表要求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勘查单位公章)。
11、地形地质及工程分布图原件(标明以往探矿工程、本年度探矿工程、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范围等)。
12、与年度工作情况表相应的勘查资料(包括勘查工程的地质编录、地质测绘实际材料、物化探图件、取样化验,定点描述记录等),以上材料均提交一式四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地环)室
办理地点:方城县四馆两中心斜对面50米
联系电话:0377-67232845
办事程序:接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当场审查资料--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组织实地踏勘--填写意见--报市局地勘室。
监督电话:0377-67232845
五、地籍规划利用方面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土地登记
办理主体: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单位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3条;《土地登记办法》。
受理条件:自然人在本辖区内;申报所需材料均为一份,A4打印纸。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划拨决定书(原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4)地籍调查表(原件)
(5)勘界报告(原件)
(6)竣工报告(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原件)
(5)勘界报告(原件)
(6) 出让金缴费发票(复印件)
(7)契税发票(复印件)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9)个人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0)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原件)
(5)如办理房权证需提供变更后的房权证(复印件)。
(6)契税发票(复印件)或地税局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
(6)企业法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分割登记(适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商品房)所需资料
开发商或单位需提供: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产平面测绘报告
(4)房源图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登记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需分割登记个人提供: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房权证(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登记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登记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租赁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农用地开发许可证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4)农用地开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
(5)勘界报告(复印件)
(6)竣工报告
(7)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登记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委托登记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租赁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租赁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4)变更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登记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登记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村镇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5)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籍调查表
(4)房产转让协议书或赠予书
(5) 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
(6)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7)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3)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规划利用股
办理地点:方城县四馆两中心斜对面50米
联系电话:0377-6723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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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