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我县在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了不少村集体存在“三资”家底不清、“村账乡代管”要求不严、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夯实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规范村集体财务、资源发包、资产清查行为,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建章立制全面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依据
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该办法。
三、制度架构设计
《办法》共分九章36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和“三资”管理原则。第二章明确了县乡村三级监管体系及职责,成立了方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章规定了村级集体组织财务管理及民主监督制度。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就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范畴、管理制度等进行明确。第七章、第八章分别就“三资”监管和责任追究等进行明确。第九章附则。
四、工作目标
《办法》实施后,将逐步在全县农村地区有序运行实施。在资金管理方面,严格规范收支流程,减少了资金使用不明晰的情况,财务账目更加清晰。资产清查与管理上,依据办法对各类资产进行重新盘点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使得资产租赁等行为有章可循,减少了合同签订不规范现象。资源管理中,对村集体资源的发包等流程进一步规范,避免了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各级监管体系积极履行职责,小组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乡镇代管工作落实更到位,村级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有效遏制农村“三资”管理方面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筑牢根基。同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反馈,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措施,保障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五、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生物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农村集体资源是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收入是指农村集体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集体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的费用是指农村集体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
六、文件遵循原则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应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监管主体
建立以县政府牵头,组织部、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审计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共同参与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制,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建立以乡镇(街道)纪(工)委、财政、乡村建设及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制。
八、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应建立健全以下七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四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五是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六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七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事前报批、会商审议”制度。村集体、村委会用于经营管理及公共管理的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报请村党支部提议,由村党支部、理事会、监事会、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商议,经全体党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决议情况要进行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结果进行公示。
九、资金管理办法
1.财务收入管理。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定期盘点各类资产,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监事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示;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置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村集体定期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布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半年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十、资产管理办法
1.资产清查。村集体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一年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并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进行数据更新。通过每年定期清查村集体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厘清集体资产、负债、权益情况。清查范围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各种物资、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积累基金等款项。
资产清查由各乡镇(街道)牵头,村集体清产核资小组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村集体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要将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总结,形成结果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
2.建立资产台账。村集体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台账、牲畜(禽)资产台账、林木资产台账、长期(短期)投资台账、经济合同台账、债权(应收)台账、债务(应付)台账、在建工程台账、固定资产台账等有关资产明细台账,特别是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村集体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经村集体成员(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开。村集体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5.资产经营。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集体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6.资产折旧。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的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十一、资源管理
1.建立资源登记台账。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台账,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标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十二、监督检查
1.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2.乡镇(街道)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3.农村集体的财务活动接受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乡镇(街道)要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要把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十三、注意事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方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四、关键词诠释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十五、解读渠道
解读机关: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袁方
联系电话:0377-6723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