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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4-0001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标  题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
发文字号 方政办〔2024〕34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1-21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行)的通知

 统一编号:FCZF-4113222024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方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114

 

 

 

方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提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水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政区范围内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登记赋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生物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农村集体资源是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收入是指农村集体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集体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的费用是指农村集体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应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管体系

  建立以县政府牵头组织部、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财政自然资源局、民政、审计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共同参与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制,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以乡镇(街道)纪()委、财政、乡村建设及民政部门共同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制并明确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专题会议

    (二)督促指导村集体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工作;

)组织对村集体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工作;

(四)配合乡镇(街道)(工)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五)其他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负责做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核算,农村财务以及档案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各村集体与乡镇街道代理中心签订“三资”与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双代管。村集体在代理中心开设独立的账套,通过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财务管理系统独立核算。村集体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由村集体乡镇(街道)共同管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下设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成员可从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中推选3-5人,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三章  民主理财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农村集体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应建立健全以下七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四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五是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六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七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事前报批、会商审议”制度。村集体、村委会用于经营管理及公共管理的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报请村党支部提议,由村党支部、理事会、监事会、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商议,经全体党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决议情况要进行公示,并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十一  财务收入管理。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定期盘点各类资产,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十二 财务开支审批。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监事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十三  财务预决算。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示;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十四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置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十五  严格现金使用制度。村集体日常开支原则上不采用备用金制度。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往来,应通过本村集体在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由村集体申报,监事会审核同意,代理中心审核,乡镇(街道)审批,方可存取使用。 

十六  严格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由村集体银行账户直达受益人账户,严禁现金支付或转入其他结算账户、其他个人账户。建设项目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由村集体银行账户直达施工单位账户。

十七 财务公开。村集体定期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布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半年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资产管理

第十  资产清查。村集体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一年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并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进行数据更新。通过每年定期清查村集体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集体资产、负债、权益情况。清查范围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各种物资、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积累基金等款项。

资产清查由各乡镇(街道)牵头,村集体清产核资小组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村集体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备案。乡镇(街道)要将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汇总总结,形成结果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每年一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

十九  建立资产台账。村集体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台账、牲畜(禽)资产台账、林木资产台账、长期(短期)投资台账、经济合同台账、债权(应收)台账、债务(应付)台账、在建工程台账、固定资产台账等有关资产明细台账,特别是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二十  资产评估。村集体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经村集体成员(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二十一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开。村集体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二十二  资产经营。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集体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十三  资产折旧。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的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资源管理

二十四  建立资源登记台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台账,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十五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标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应当报乡镇(街道)备案。

二十六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二十七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二十八  农业农村、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九  乡镇街道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三十  农村集体的财务活动接受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乡镇(街道)要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要把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三十一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和财务管理混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追究其责任。

三十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及其以上纪检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十三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三十四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三十六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方政办〔2024〕34号   方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pdf

2.起草说明.docx

3.法律依据..docx

文字解读关联:文字解读:《方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图片解读关联:图片解读:方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

视频解读关联:视频解读:方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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