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7号)《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的通知》(宛城管〔2023〕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涉及我局职能的行政调解事项及行政调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内容梳理如下:
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依据 | 行政调解程序 | 不适用行政调解情形 | 终止调解情形 |
1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在行使管理、执法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争议 | 1.《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矛盾纠纷途径:(二)调解;”《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2.《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印发〈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一)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执法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争议。” | 1.申请 2.受理 3.调查 4.调解 5.制作调解书 6.履行 7.回访 8.归档 | 1.已经被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或者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的; 2.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3.行政调解终止或者已经经过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的; 4.超过起诉期限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 1.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2.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
2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争议纠纷 | 1.《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矛盾纠纷途径:(二)调解;”《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2.《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印发〈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二)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争议纠纷时,主动向当事人发送行政调解告知引导书,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 1.申请 2.受理 3.调查 4.调解 5.制作调解书 6.履行 7.回访 8.归档 | 1.已经被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或者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的; 2.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3.行政调解终止或者已经经过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的; 4.超过起诉期限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 1.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2.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
3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职权范围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 1.《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矛盾纠纷途径:(二)调解;”《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2.《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印发〈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第九条“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三)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在立案时,对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引导的义务后,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其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 | 1.申请 2.受理 3.调查 4.调解 5.制作调解书 6.履行 7.回访 8.归档 | 1.已经被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或者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的; 2.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3.行政调解终止或者已经经过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的; 4.超过起诉期限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 1.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2.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
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纠纷。 | 1.《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矛盾纠纷途径:(二)调解;”《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2.《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印发〈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纠纷。” | 1.申请 2.受理 3.调查 4.调解 5.制作调解书 6.履行 7.回访 8.归档 | 1.已经被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或者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人民法院等依法作出处理的; 2.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3.行政调解终止或者已经经过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再次申请行政调解的; 4.超过起诉期限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 1.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2.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