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哪些对象配租?
在本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内,一线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含垃圾处理、内沟河保洁等)、园林养护工人、市政维护工人(含市政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设施等)等长期从事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营维护作业人员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本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内;
2.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此外,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一般多久调整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应当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一般每5年调整一次,或者根据市场租金变化适时调整。
五、承租人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区内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方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方住保〔2016〕1号)同时废止。
七、注意事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方城县房管中心负责解释。
八、关键词诠释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九、解读渠道
解读机关:方城县房管中心
解读人:郭黎明
联系电话:0377-67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