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
方政〔2023〕3号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宛政〔2020〕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监管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属地职责
(一)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管理监管职责,严格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将处罚权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后,其行政管理职责应当继续履行,对主管领域内审批或主管事项依法全程监管,有发现和制止所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义务,以及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并恪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积极履行其他相关法律职责。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在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领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属地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履行城市管理属地监管职责,是发现、举报、劝阻、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通过提升服务、加强调解等方式主动监管,及时预防控制相关问题,强化源头治理,防止过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及其他相关义务。
二、强化执法协作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事项,以确保城市管理执法的高效运转。
(一)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履行执法协助义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案件需要相关文书、资料、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专业认定意见和其他事项,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积极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拖延、推诿。
(二)加强信息沟通互享
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享依法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及时转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利用最大化。
三、严格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定期组织社会评议,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职能部门未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资源共享、业务协助等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由职能部门承担责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移送等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责任;属地未履行源头治理、巡查发现、举报、劝阻、制止、配合调查等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由属地政府承担责任。对未履行职责的,将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2023年2月27日
主办:县城管局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