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FCSZ-4113222024004 发布机构: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2024年6月26日 发布日期:2024年6月30日
体裁:通知 文号:释之政文(2024)15号 有效性:有效 关键词:释之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索引号:暂无
释之政文〔2024〕15号
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释之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直属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现将《释之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6日
释之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河南省社会 救助实施办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方城县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方民〔2022〕15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三)政府保障兜底,鼓励劳动自立;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 街道承接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委托下放的最低生活保障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权限,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检查,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履行低保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是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六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街道、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上报街道单独登记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街道提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六)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街道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入户调查。
第十八条 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城镇低保金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县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农村低保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实行3档发放,各档计发标准与家庭困难程度相符合。
第二十一条 街道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社区按规定公布低保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应严格审核,不得公开无关信息,避免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一卡通”系统,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足额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
第二十三条 街道或者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上报给县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城乡低保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对象,一般给予农村低保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二十八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
第二十九条 街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一)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不得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应当30天内向社区、街道主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虚报、隐瞒、伪造、未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低保金多发、错发的,一经核实后应当联系救助对象家庭退回多发、错发的低保金。
第三十二条 街道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街道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第三十四条 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街道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三十五条 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街道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4.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5.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确认告知书
7.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8.低保对象名单公示表
附件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申请人填写,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附件2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申请人姓名 | 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 | 人 | 家庭月(年)收入 | 元 | 家庭主要支出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现家庭住址 | |||||||||||||
家庭财产状况 | 银行存款 | 元 | 有价证券 | 元 | 债权 | 元 | |||||||||
房 产 | 房屋地址 | 建筑面积(㎡) | 房屋性质 | 房屋来源 | 购(建)房时间 | ||||||||||
机动车(船) | 车(船)主姓名 | 车(船)型 | 车(船)牌号 | 排气量 | 购买时间 | 购买金额 | |||||||||
其他财产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 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残疾类别、等级) | 职业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年 月 日
赡(抚、扶)养人信息 | 姓 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 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残疾类别、等级)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年赡(抚、扶)养费 | 身份证号码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
(2)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
(3)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
(5)房屋来源:政府帮建房、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
(6)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填报,无房屋产权证的按实际面积填报。
附件3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申请人姓名 | 性 别 | 家庭 人口数 | 保障 人口数 | 照片 粘贴处 |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年月 | ||||||||||
户 籍 地 | 现居住地 | ||||||||||
保障类别 |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 所在单位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非共同生活法定赡 | 姓名 | 年赡 (抚、扶) 养费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经济状况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工作人员填写。
2.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2)在职职工;(3)灵活就业人员;(4)登记失业人员;(5)未登记失业人员;(6)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7)其他人员(18周岁以下)。
3.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附件4
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 或村(居)干部近亲属 | ||
民主评议意见 | 经本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该户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 评议小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公示意见 | 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7天。 公示地点: ,群众 无异议。 公示记录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监督委员会 意见 | 经认真调查,该户诚信承诺的内容属实,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标准。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村(居)民监督委员会(盖章)
支部书记(主任)签字: 监委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意见 |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村(居) 家庭, 人,拟同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均补助金额 元/月(年),家庭补助金额 元/月(年)。 盖 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主管领导签字: 乡镇(街道)民政所长签字: |
乡镇/街道 村(居)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姓名 | 家庭人口数 | |||||||||||
户籍地址 | ||||||||||||
现居住地 | 申请人 联系方式 | |||||||||||
家庭经济 状况 | ||||||||||||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 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2.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 |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 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 困难 综合 情况 | ||||||||||||
3.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说明情况:
| ||||||||||||
入户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工作人员填写。
2.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3.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
附件5
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公示单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序号 | 保障对象姓名 | 申请人姓名 | 家庭人口数 | 拟保障人口数 | 保障标准 | 致困原因 |
注:本表由工作人员填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本次所有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信息都要公示。
附件6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确认告知书
( 年第 号)
乡镇(街道) 村(居) 同志: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 元/月(年),超过本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月(年);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
其他原因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确认。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由工作人员填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被送达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7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 年第 号)
乡镇(街道办) 村(居) 同志:
因 ,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
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 元/月调整为 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 元/月调整为 元/月。
调整原因:
停发:从 年 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送达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由工作人员填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被送达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8
低保人员名单公示表
经审核确认以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保障类别:A:( 元/月) B:( 元/月) C:( 元/月)
低保对象姓名 | 户主 | 保障 人口数 | 家庭 人口数 | 保障类别 或保障金额 | 致困原因 |
村(居)委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