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犬类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犬类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保障动物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工作。
二、检疫对象
犬产地检疫的主要对象包括狂犬病、布氏杆菌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
三、检疫要求
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且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
4.临床检查健康。
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四、检疫程序
货主应当提前 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检疫申报单。
2.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3.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报检地点:方城县方古路口往东300米路北
报检电话:0377-83895882 0377-6723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