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测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方政办〔2023〕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方城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测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2023年12月22日
方城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测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结果导向,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建设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监测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营商环境,对标国内先进地区,着力破除我县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建设现代化市域副中心城市注入新动能、提供新支撑。
二、监测对象
(一)县直单位:涉及营商环境工作的县直单位(含营商环境指标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及其他参与营商环境评议工作的县直单位);
(二)乡镇(街道):19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监测主体
在县委优化营商环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县委营商办牵头负责,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四、监测内容
按照国家、省、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年度优化提升方案,通过市、县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对各级各部门承担的营商环境指标任务进行监测计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营商环境优化整改提升任务落实情况(40分)
1.对标省、市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国内先进地区做法,结合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方案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工作台账,抓好任务落实(30分)。
2.省、市营商环境评价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全市评议基层站所问题整改完成情况(10分)。
监测对象: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市场主体满意度提升情况(30分)
1.建立企业类市场主体包联名单、企业反馈问题台账、指标企业样本库、专业中介机构样本库、惠企政策清单(10分)。
2.按照比例抽取市场主体线上问卷调查情况(10分)。
3.通过线下走访、电话回访、企业座谈、暗访抽查等方式,查看市场主体对监测对象评议情况(10分)。
监测对象: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政务公开及宣传报道情况(20分)
1.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情况,包含服务承诺、审批事项、惠企政策等通过政务网络等平台应公开尽公开(5分)。
2.围绕各自工作亮点、工作成效、先进典型开展宣传推广,按照营商环境宣传报道任务分配计划,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全部完成的得10分;超出部分,国家级媒体报道每篇得5分,省级媒体报道每篇得2分,市级媒体报道每篇得1分(上限15分)。
监测对象: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创新举措情况(10分)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探索出创新工作方法和改革举措、取得明显效果的,经县委营商办及第三方机构认定后予以计分。工作做法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被推广的,得2分;工作做法被省级领导批示或被推广的,得5分;工作做法被国家级领导批示或被推广的,得10分。若同一事项,被不同层级批示推广,按最高分核算(上限10分)。
监测对象: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投诉问题办理情况(扣分项)
对县委营商办交办的涉及营商环境投诉件(含省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营商环境“体验官”、12345服务热线等渠道交办、接收件)不重视、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不全面的,投诉事项未按照要求及规定时限整改销号的,有投诉未解决到位的视情况扣减1-5分;因办理不力导致投诉事项升级、造成较坏影响的,扣5分。
监测对象: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负面舆情防控方面(扣分项)
1.出现损害营商环境案件被上级部门、市“观念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一次性扣5分。
2.督导暗访过程中发现的每起问题扣1分,问题严重的一次性扣5分。
3.因出现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0分。
监测对象: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日常工作配合情况(扣分项)
对县委营商办安排的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能按要求部署落实,或报送材料不及时、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影响全县整体工作进度的,视情况扣1-5分。
监测对象: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省、市营商环境评价得分情况(100分)
在评价期内参与省、市营商环境评价的,按实际得分予以折算。
监测对象:县直相关单位
(九)市场主体评议县直单位得分情况(100分)
评价期内参与市场主体评议的县直单位,按实际得分予以折算。
监测对象:县直相关单位
(十)全市评议基层站所得分情况(100分)
在评价期内参与全市评议的基层站所,按实际得分予以折算。
监测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计分办法及排名方式
(一)县直单位计分方法:监测内容第1-7项为常规工作,完成情况得分记做A;第8项省市营商环境评价得分记做B;第9项市场主体评议县直单位得分记做C。如果评价期内第8和第9项均未参与,总得分即为A;如参与了第8项或第9项,总得分为:(A+B)×50%或(A+C)×50%;如参与了8、9两项,总得分为:(A+B+C)÷3。
(二)乡镇(街道)计分方法:监测内容第1-7项为常规工作,完成情况得分记做A;第10项全市评议基层站所得分情况记做B。如评价期内全市未开展评议基层站所工作,A即为总得分;如若开展,则总得分为:(A+B)×50%。
六、结果运用
(一)每季度对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并适时通报。
(二)监测结果与积分管理挂钩,县委营商办定期将监测结果报县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局,作为积分管理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县委营商办、县纪委监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要加强对各有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明察暗访、督查督办,并适时印发督查通报,督促工作落实。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媒体监督作用,积极宣传营商环境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