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工作,细化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是由相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依据申请人的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收取有关证明事项材料而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核查验证,检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的真实性。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第五条 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数据共享核查。通过河南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实地核查。对确需进行实地核查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实施。视情况请求相关单位协助。
(三)上门调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上门调查,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防止检查扰民,即时推送核查。
(四)协同核查。向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发函开展行政协助查询,加强行政审批部门内部各股室间信息互通,即时推送核查。
第六条 证明事项核查程序:
(一)县司法局统一公布可以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
(二)申请人采取承诺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进行线上核查;
(三)对采用内部核查方式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原则上在事中进行;
(四)对无法实行事中核查的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协同核查或现场核查。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
(五)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核查,提供必要条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的分类核查目录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填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十条 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方城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
申请人 信息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号码 | |||
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证明事项 | |||||
核查情况 | 核查内容 | 核查方法 | 核查结论 | 备注 | |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 □数据共享核查 □实地核查 □上门调查 □协同核查 | □是 □否 | |||
2承诺证明的内容 | □数据共享核查 □实地核查 □上门调查 □协同核查 | □真实 □虚假 | |||
核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
您办理 事项,书面承诺的 (证明内容)经核实后为虚假承诺,你将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被列入我单位诚信黑名单,影响期1年,并抄送相关部门。
如对本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交的,视为无异议。
行政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本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已收悉。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