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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财政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
来源: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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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财政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科室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底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4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5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6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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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7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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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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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 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第十七条 :“ 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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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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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工作中,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一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农业农村一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农业农村一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农业农村一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农村一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农业农村一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农村一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农业农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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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工作中,对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一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农业农村一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农业农村一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农业农村一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农村一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农业农村一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农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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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农村综合改革及基层财政管理类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一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农业农村一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农业农村一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农业农村一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农村一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农业农村一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农村一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农业农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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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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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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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违规的处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金融企业资产评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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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违规的处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五十二条:“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金融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违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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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违反规定的处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违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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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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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处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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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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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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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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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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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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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24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行政处罚检查1.检查责任:在外勤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移送此类问题的,检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此问题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检查人员应依法检查,出示相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复核2.复核责任:对此问题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依据应用、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告知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决定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送达5.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送达到当事人。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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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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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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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拒绝修正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内容的处罚《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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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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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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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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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31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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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国家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33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者票据防伪专用品;(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五)串用各种票据;(六)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检查1.检查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的此类问题的,检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此问题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检查人员应依法检查,出示相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复核2.复核责任:对此问题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依据应用、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税政条法股
送达5.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送达到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3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
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
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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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
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
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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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

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税政条法股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税政条法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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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 号)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第四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行政征收受理1.受理责任:代征机构受理大中型水库(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库)根据上月上网销售电量向代征机构申报的应缴纳库区基金有关材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审查2.审查责任:代征机构收到缴纳库区基金申报后,审查上网销售电量是否真实,执行标准是否正确,计征应缴数额是否准确。应于3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有误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大中型水库。税政条法股
征收3.征收责任:申报材料审核无误的,向大中型水库开具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税政条法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38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四项:“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21号)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
行政征收受理1.受理责任:根据县财政局向县属国有企业下达的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文件,通知企业办理缴款手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征收2.征收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企业开具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持《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资本收益,并由银行出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县财政局开具《一般缴款书》。税政条法股
事后监管3.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税政条法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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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39单位不明确的县级非税收入征收《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行政征收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有捐赠意向的捐赠人的材料(目前,征收单位不明确的非税收入仅指捐赠收入),与捐赠人接洽,商谈捐赠事宜,了解捐赠人意向,有无明确受赠人,使用方向等。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征收2.征收责任:根据捐赠协议,向捐赠人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收到捐赠款项后,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税政条法股
事后监管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捐赠人及时捐赠款项。税政条法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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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40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五)政府采购及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科学合理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书面审查2.审查责任:组成检查组,调阅被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执行情况,形成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现场检查3.检查责任: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沟通确认 检查结果4.沟通责任: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督促整改5.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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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方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下发通知下发监督检查通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反馈意见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督促整改下发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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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会计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行政检查检查准备1.决定责任:根据工作部署,确定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方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股
送达2.送达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会计股
检查实施3.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会计股
复核审理4.复核责任:对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会计股
决定5.决定责任:对监督检查报告及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会计股
送达6.送达责任:将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监督对象。会计股
跟踪监督7.监督责任: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会计股
整理归档8.归档责任:做好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会计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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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对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 第六条:“……做好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 第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第3部分加强组织领导中第4条:“……各级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上级部门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一股
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农业农村一股
问题复核汇总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领导及有关科室审议。农业农村一股
问题处理4.处理责任:根据审议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农业农村一股
持续监管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农业农村一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农业农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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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对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相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 第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管理情况;……(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十二)被监督对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上级部门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一股
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农业农村一股
问题复核汇总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领导及有关科室审议。农业农村一股
问题处理4.处理责任:根据审议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农业农村一股
持续监管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农业农村一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农业农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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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行政检查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与服务业股
告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金融与服务业股
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金融与服务业股
报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金融与服务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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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税政条法股
问题复核汇总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税政条法股
问题处理4.处理责任:根据局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税政条法股
持续监管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税政条法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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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问题复核汇总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办公会议审议。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问题处理4.处理责任:根据局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持续监管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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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问题复核汇总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问题处理4.处理责任: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持续监管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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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行政检查检查准备1.决定责任:根据工作部署,确定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方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送达2.送达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检查实施3.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复核审理4.复核责任:对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决定5.决定责任:对监督检查报告及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送达6.送达责任:将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监督对象。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跟踪监督7.监督责任: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整理归档8.归档责任:做好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有关业务部门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50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监督检查《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行政检查检查准备1.决定责任:根据工作部署,确定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方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送达2.送达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税政条法股
检查实施3.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税政条法股
复核审理4.复核责任:对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税政条法股
决定5.决定责任:对监督检查报告及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税政条法股
送达6.送达责任:将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监督对象。税政条法股
跟踪监督7.监督责任: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税政条法股
整理归档8.归档责任:做好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税政条法股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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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各项检查方案时,将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检查内容之一进行检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各业务股室
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对以前年度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税政条法股、各业务股室
督促整改3.督促责任:对问题没有整改落实的,督促限期整改落实。税政条法股、各业务股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各业务股室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52财政票据监督检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现场检查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相关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税政条法股
问题复核汇总3.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税政条法股
问题处理4.处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分为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进行处理。税政条法股
持续监管5.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税政条法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53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对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受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2.审查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符合中标、成交无效情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中标、成交无效情形的,依法认定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事后监管4.监管责任:监督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政府采购项目落实情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5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二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县地税所得税科、县国税所得税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政条法股
审查2.审查责任:税政科(条法科)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有关规定,会同县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和县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联合审查材料。税政条法股
决定3.决定责任:税政科(条法科)会同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联合公布经审查认定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税政条法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税政科(条法科)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有关规定,做好后续工作。税政条法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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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表彰工作。”        行政奖励准备1.决定责任:制定评选方案,成立评选领导小组,下发通知文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股
审查2.审查责任:审核候选人参评资格及事迹材料。会计股
评审3.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会计股
公示4.公示责任:公示受表彰候选人名单。没有问题的,给与表彰。会计股
其他5.报送责任:根据需要向财政厅推荐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材料。会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会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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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行政奖励制定方案1.结合年度和专项工作制定表彰奖励的办法,明确表彰项目、名额、方法等具体事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政条法股
组织推荐2.有关执收单位和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结合方案进行推荐,并报送相关推荐材料。税政条法股
受理审核3.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表彰推荐事项予以受理。将最终受理的表彰推荐对所有参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接受并处理公示反馈。税政条法股
材料评审4.对表彰材料的真实性、贡献度进行全面评审。提出初步表彰意见。税政条法股
复核决定5.对初步表彰意见进行综合考量,并作出表彰奖励决定。税政条法股
送达通报6.将表彰奖励结果通报、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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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 5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 0 8号)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 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 车辆以及大型 (贵重)仪器、设备等, 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 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 1号)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宛政办〔1996〕211号):“五、下属事业单位(一)撤销资产评估中心,建立南阳市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主要任务:贯彻国家资产评估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我市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全市资产平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管理和监督,审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验证确认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其他职权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审查2.审查责任:按照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核准文件或者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专用印章;审核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送达4.将相关文书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告知申报单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对资产评估事项及结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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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其他职权申请1.申请责任: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按要求申报有关资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受理2.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金融与服务业股
审查3.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金融与服务业股
办理4.办理责任: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金融与服务业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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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供应商投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调查2.调查责任: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自受理投诉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送达4.送达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公告5.公告责任: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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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政府采购异地抽取专家备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部分: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但应在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所需备案材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2.审查责任:审查采购项目异地抽取专家的必要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备案3.备案责任: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异地财政部门抽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监督管理4.管理责任:对异地财政部门抽取专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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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备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部分第四段:“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所需备案材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2.审查责任:审查采购项目质疑答复情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备案3.备案责任:质疑答复合法且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同意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监督管理4.管理责任:监督中标成交结果改变后结果公告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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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成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职权审查1.审查责任:对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认定2.认定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作出终止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撤销合同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监督管理4.管理责任:监督采购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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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请资料,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审查2.审查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审核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修改补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同意变更方式;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监督管理4.管理责任:监督采购方式变更后采购活动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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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工作《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负责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管。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权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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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权管理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及监管。产权管理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产权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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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划转、产权处置等工作。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权管理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负责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产权管理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产权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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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负责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工作。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权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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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第六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审查2.审查责任:按照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批复文件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送达4.将文件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对产权登记及转让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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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审查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查和清产核资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结果认定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送达4.将相关文书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告知申报单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对清产核资认定结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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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行政检查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政条法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税政条法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税政条法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税政条法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税政条法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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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和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县属企业报送的财务快报和预决算报告,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审核2.审核责任:对报送的财务快报和预决算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汇总3.汇总责任:对县属企业的财务快报和预决算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转报4.转报责任:依据规定将汇总结果报送省国资委。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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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下达。……”第五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其他职权资金安排1.资金安排责任:编制年度预算时,由基层财政管理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报预算科,预算科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和县级财力状况提出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一股
分配下达2.分配下达责任:基层财政管理局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意见,报预算科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农业农村一股
组织评价3.组织评价责任:直接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农业农村一股
结果运用4.结果运用责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农业农村一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农业农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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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四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负责中央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委托,协助办理中央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其他职权申请1.申请责任:金融类企业按规定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要求申报有关资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受理2.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金融与服务业股
审查3.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金融与服务业股
办理4.办理责任: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金融与服务业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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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金融企业年金审核《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金〔2012〕159号)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履行内部法定程序或者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备案。”其他职权申请1.申请责任: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按要求申报有关资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受理2.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金融与服务业股
审查3.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金融与服务业股
办理4.办理责任: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金融与服务业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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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金融企业财务登记 《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第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第七条:“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八条:“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二)组织形式变动;(三)分立或合并;(四)控股股东变动;(五)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一)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发生变更导致财务主管部门变化的,根据企业申请,应当办理财务登记基础资料移交手续;(二)地方金融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自出资人协议生效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三)地方金融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其他职权申请1.申请责任: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财务登记,按要求申报有关资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受理2.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金融与服务业股
审查3.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金融与服务业股
办理4.办理责任: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金融与服务业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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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第三十一条:“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金融企业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情况,以及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等。”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鉴证、咨询等业务,以及聘用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职权申请1.申请责任: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按要求申报有关资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受理2.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金融与服务业股
审查3.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金融与服务业股
办理4.办理责任: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金融与服务业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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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金融企业一般准备弥补亏损或者转未分配利润备案《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其他职权申请1.申请责任: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将一般准备弥补亏损或转为未分配利润,按要求申报有关资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与服务业股
受理2.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金融与服务业股
审查3.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金融与服务业股
办理4.办理责任: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金融与服务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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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业务管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0)第59号】第六条:“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基金审核理事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气象局的代表组成。基金审核理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职责。”第七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第十四条:“项目业主缓缴、少缴、不缴国家收入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其他职权申报根据财政部贷款信息公告,协助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申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外经济合作股
提款按照项目要求,进行提款报账。对外经济合作股
还款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通知单,市级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还款通知单,督促项目单位按时还款。对外经济合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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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其他职权申报根据财政部贷款信息公告,协助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申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外经济合作股
提款按照项目要求,进行提款报账。对外经济合作股
还款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通知单,市级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还款通知单,督促项目单位按时还款。对外经济合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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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股
负责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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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负责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股
负责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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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审核负责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股
负责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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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认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第六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并下达立项批复;受理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和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审核2.组织人员进行审核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送达3.下达清产核资结果批复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存档4.清产核资全套资料立卷存档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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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法》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第四十九条:“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其他职权绩效目标申报 1.各县直单位在编制下年预算时,申报绩效目标上报各业务科室和预算科、绩效评价科。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预算绩效管理股
批复2.各业务科室和预算科、绩效评价科审批后会同预算批复下达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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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落实国有资本运作相关制度规范,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具体措施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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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拟定和审核所监管企业改制、上市、重组等方案和国有资本出资企业的组建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等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按相关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结果认定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事后监管4、对所监管企业改制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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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具体措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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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其他职权国家出资企业章程制定修改或参与制定修改负责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对所监管企业章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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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南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二十四)“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具体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投资资金的设立与运作。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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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确定及取消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三款:“代收银行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从已公布的代收银行名单中除名,并在四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其他职权确定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有代收县级非税收入意向的银行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政条法股
审查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税政条法股
决定3.决定责任: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县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资格,督促银行按规定程序办理开户相关事项。税政条法股
告知4.告知责任:将确定结果告知代收银行,与代收银行签定《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布。税政条法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代收银行切实履行代收协议,提高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县级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税政条法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取消受理1.受理责任:受理征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在收缴省级政府非税收入过程中的举报等相关事宜,按规定做好登记。税政条法股
审查2.审查责任:主要采取约谈相关方,查阅相关资料,调看监控录相等方式组织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确认。税政条法股
决定3.决定责任:召开非税局局务会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集中研究。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南阳市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协议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拟发文件,取消该代收银行代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资格。税政条法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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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财政票据发放、核销和销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征收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其他职权发放受理1.受理责任:各乡(镇)财政所、县级用票单位提出用票申请。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政条法股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各乡(镇)财政所财政票据用票需求计划;县本级用票单位按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进行审核。税政条法股
发放对各乡(镇)财政所按财政票据用票需求计划发放、调运;对县级用票单位按审核后的票据种类、数量发放,一次一般不得超过其六个月用量。税政条法股
事后监管4.监管责任:对已领取财政票据的县本级用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税政条法股
核销受理1.受理责任:接收用票单位的财政票据存根或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税政条法股
审核2.审核责任:按相关规定对用票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税政条法股
核销3.核销责任:对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税政条法股
事后监管4.监管责任: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核销。税政条法股
销毁受理1.受理责任:县本级用票单位对拟销毁财政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税政条法股
审核2.审核责任:按相关规定对用票单位保存期满的财政票据存根进行查验,特殊原因提前销毁的,还需审核其理由是否正当;对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进行核准。税政条法股
销毁3.销毁监管责任:对查验无误的财政票据存根或核准无误的空白财政票据进行销毁。税政条法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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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财政票据领用证》核发《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长令第70号)第二十一条:“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并接收用票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政条法股
审查2.审查责任:对用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税政条法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条件的单位,予以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不予办理的应告知理由。税政条法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督查和年度审验,防止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行为。税政条法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税政条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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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其他职权资金安排1.资金安排责任:编制年度预算时,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及初步审核意见并报预算科,预算科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和县级财力状况提出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预算股、各业务主管部门、国库股
分配下达2.分配下达责任: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抄送预算科并按程序下达;国库科和国库支付局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局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预算用途执行。预算股、各业务主管部门、国库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预算股、各业务主管部门、国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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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5〕17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负责对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5号):“董事长的任期目标,由出资人管理机构确定。”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7〕6号):“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科学设定企业党委会、董事会任期目标。”“对省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由省政府国资委党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党组(党委)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派人参加,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任期考核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政府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党组(党委)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定省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审核管理办法,并做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审核工作。”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明确告知申报单位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需明确告知理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类企业监管办
审查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等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或科室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按程序规定上报。两类企业监管办
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结果认定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两类企业监管办
事后监管4.对所监管企业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两类企业监管办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受理地点:方城县育才路91号
95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审核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和企业工资总额分配方案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5〕17号):“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审核。”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7〕6号):“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由省政府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部门审核确定。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省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审核管理办法,并做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审核工作。”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1〕72号)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工作。”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25号)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豫办〔2016〕26号)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豫办〔2012〕5号)第五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明确告知申报单位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需明确告知理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类企业监管办
审查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领导人薪酬方案、工资分配方案等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或科室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按程序规定上报。两类企业监管办
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结果认定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两类企业监管办
事后监管4.对所监管企业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两类企业监管办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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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拟订监管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版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第二十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三十三条:“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第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第七条:“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第八条:“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第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版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第二十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三十三条:“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第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第七条:“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第八条:“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第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
其他职权受理1. 受理责任:明确告知申报单位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需明确告知理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类企业监管办
审查2. 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或科室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按程序规定上报。两类企业监管办
决定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结果认定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两类企业监管办
事后监管4. 对所监管企业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两类企业监管办
服务电话:0377-67259226 投诉机构: 方城县财政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377-6725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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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成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豫办〔2012〕5号)第五条:“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发〔2014〕25号):“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资本投向,规范资本运作,……,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的监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等。”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企业(含子企业)国有产权及重大资产转让。”第九条:“下列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本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5000方元以上,市属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流程。”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明确告知申报单位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需明确告知理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类企业监管办
审查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按程序规定上报。两类企业监管办
决定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审核同意的,制作结果认定文件;审核不同意的,以便函形式告知申请单位。两类企业监管办
事后监管4.对所监管企业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两类企业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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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其他职权受理1. 受理责任:受理企业负责人上报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值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审核2. 审核责任:对保送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值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决定3. 决定责任: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其他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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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业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南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二十六)“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业务工作”
其他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业务工作。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务监管和考核评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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