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FCZF-4113222023007 发布机构: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6月2日
发布日期: 2023年6月12日 体裁:通知 文号:方政办〔2023〕30号 有效性:有效
关键词: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索引号:暂无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城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政办〔2023〕30号
编号:FCZF-4113222023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方城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日
方城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直达企业力度,充分利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实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让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充分迸发,结合方城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托省、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以惠企便民高效为方向,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再造业务流程,优化审批机制,对企业信息和政策条件进行快速精准匹配,由企业上门申请转变为政府主动兑现,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按照“成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在执行上抓深化,在落实上抓创新,在结果上抓实效,推动实现惠企政策“免申请、零跑腿、快兑现”,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推动政策红利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2023年6月10前,发布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2个清单,打造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3大基础模块,分批上线N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形成“1+2+3+N”的“免申即享”服务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梳理政策清单
各部门全面梳理现行有效惠企政策,重点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领域筛选。原则上将政策清单分为三类:名单类、条件类、暂时难以数据化类。名单类为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提供企业名单的惠企政策;条件类为政策可数据化为若干颗粒化、区间化的条件,平台通过企业数据对比分析,自动筛选符合条件企业的惠企政策。推动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名单类、条件类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要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将符合要求的政策及时纳入“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对到期过时的政策及时宣布失效或废止。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平台支撑
按照“端口整合、一门受理”的原则,根据省、市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和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等基础模块的技术对接和支撑保障,推进实现平台与各部门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系统对接,落实好省、市首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实现县级首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尽快上线运行。政策执行部门对列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政策及要求进行梳理,提出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涉及的部门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明确禁止的,对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不得拒绝数据归集。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数据共享平台服务支撑保障,要及时归集各类数据,根据政策执行部门的业务需求,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比对、智能审批等,实现基于政策条件颗粒化、市场主体结构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牵头单位:县政数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业务流程
明确“免申即享”事项的适用情景、兑现条件和审核程序,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将原来的“申请、受理、审核、核拨、拨付”流程重新设计优化为“数据比对、意愿确认、政策兑现”三个环节,实现由“企业先报、政府再审”转变为“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对名单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导入平台,通过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条件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政策兑现前,对政策条件符合情况再确认,通过平台自动匹配筛选企业、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让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
牵头单位:县政数局、发改委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编制办事指南
按照“一事项一指南”的原则,凡是平台录入的政策,政策执行部门全部编制“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办事指南,规范并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时限、流程等,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对于已上线的政策,负责人、文件依据、奖补时间、奖补金额等要素发生变化时,政策执行部门应及时调整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对于新上线的政策,政策执行部门应在政策兑现前,在平台公布惠企政策办事指南,确保“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公开到位,实现惠企服务精准高效。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政数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督导政策落实
充分利用“万人助万企”活动,全面提升包联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惠企政策服务能力,县“万人助万企”联席办积极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宣传培训,确保所有包联企业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同时加大对惠企政策落实的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政策落地成效,对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县科工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制度建设
各部门要及时修订与“免申即享”模式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标准规范,新制定的惠企政策原则上要按照“免申即享”服务模式进行设计,政策执行部门要积极与县政数局对接“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县政数局要结合“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积极推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中的应用。县财政局要结合预算管理实际,建立适应“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做好平台建设资金保障。县发改委要实施政策资金兑现信用承诺制,依法依规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中。县纪委监委要建立适应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的监察制度。县审计局要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情况纳入审计范围,保障“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合规、合法、高效。
牵头单位:县发改委
责任单位:县政数局、财政局、纪委监委、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资金监管
县财政局要加强符合“免申即享”政策的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结合部门预算安排和县级财力实际,根据有关部门审核情况将惠企资金拨付到位,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应负担资金。按照“免申不免审”的原则,在政策实施前,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政策匹配所需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进行再核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县财政局严格按照审批标准,灵活运用现场核验、过程公示、异议处置等方式,落实部门审核审批职责;资金拨付后,政策执行部门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发改委、政数局、科工局、财政局牵头,县税务局、人社局、金融服务中心、招商促进中心、商务局、文广旅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方城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工作专班下设政策梳理组、平台支撑组、政策落实组、资金监管组,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强化内部防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规范“免申即享”政策自由裁量权,对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全面梳理惠企政策要求,防止因政策兑现口径不一出现矛盾冲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现象发生。
(三)加强督导问效。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要定期组织评估和“回头看”,对政策梳理发布不及时、流程优化不彻底、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办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办、跟踪问效。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平台作用,广泛宣传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知晓度,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营造浓厚改革氛围。
各牵头单位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领域推进“免申即享”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本区域工作进展、做法经验。
附件:1.方城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方城县“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附件1:
方城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
成员名单
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3〕8号)精神,为推动全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落地落实,现成立方城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专班成员如下:
组 长:赵国臣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 桥 县政府副县长
杨 晋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发改和改革委、政数局、科工局、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金融服务中心、招商促进中心、商务局、文广旅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建立工作落实台账,跟进各专项工作小组及专班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成效及有关工作建议。工作专班办公室下设4个专项工作小组,即政策梳理组、平台支撑组、督导落实组、资金监管组。
一、政策梳理组
组 长:王成杰 县发改委主任
副组长:李晓惠 县发改委党组成员
亢爱军 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主任
联络员:张媛媛 县发改委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任务:督促各地各部门按照要求及时梳理形成名单类、条件类和暂时难以数据化类三类政策清单,推动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名单类、条件类政策实现免申即享。督促相关部门编制“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办事指南,规范并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时限、流程等,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实现惠企服务精准。
二、平台支撑组
组 长:宋付山 县政数局局长
副组长:王东宏 县政数局副局长
赵韶华 县政数局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张德权 县政数局政务服务环境股负责人
主要职责任务: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和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三大基础模块建设,实现与各级各部门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系统对接,尽快上线县级首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督促相关部门重塑业务流程,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优化业务流程,将“企业先报、政府再审”的被动服务模式转变为“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
三、督导落实组
组 长:张付怀 县科工局局长
副组长:张建都 县科工局副局长
杜重阳 县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联络员:王中宇 县科工局中小企业办公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任务:充分利用“万人助万企”活动,全面提升包联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惠企政策服务能力,县“万人助万企”联席办、县企业服务中心积极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宣传培训,确保所有包联企业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同时加大对惠企政策落实的跟踪督查,及时掌握政策落地成效,对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
四、资金监管组
组 长:张金付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张海舰 县财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联络员:孙图茂 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
主要职责任务:结合预算管理实际,探索建立适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强化资金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审核审批职责,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工作专班各专项工作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定期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梳理报送工作进展及工作成效情况。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专项工作小组牵头部门或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县政府研究。
附件2:
方城县“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 | 截止2022年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 小型微利 企业 | 税费减免 | 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23年第6号 )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2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 企业 | 税费减免 | 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3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4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5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符合条件的 企业 | 税费减免 | 税务局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6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1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7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税务局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2〕392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8 | 扩大汽车后市场消费,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9 |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符合条件的 企业 | 税费减免 | 财政局 税务局 |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2〕2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10 | 将总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符合条件的 企业 | 税费减免 | 人防办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 号) | 0377-67212049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1 | 生产建设单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项目办理建筑许可时,涉及水土保持的相关费用实行“零收费”。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水利局 | 根据《关于印发(宛工改办〔2021〕1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项目审批手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0377-67256769 |
12 | 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缓交比例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 旅行社 | 税费减免 | 文广旅局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 | 13849796876 |
13 | 对引进的直属总部的区域性银行业机构,或隶属总部的单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人员在50人(含)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 银行业机构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14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 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中心 发改委 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司局函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0377-67299096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5 | 免收企业非住宅类不动产转移登记费。 | 企业购买 非住宅类 不动产 | 税费减免 | 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中心 发改委 财政局 | 《关于免收企业非住宅类不动产转移登记费的通知》(宛自然资〔2021〕89号) | 0377-67299096 |
16 | 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 银行业机构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17 | 对引进的银行业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二级分行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80万元。 | 符合条件的 银行业机构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18 | 对引进的保险业机构在南阳设立总公司,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 保险业机构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19 | 对引进保险业机构的三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15万元。 | 符合条件的 保险业机构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20 | 对引进的证券期货业机构在南阳设立总公司,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证券期货业机构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21 | 对引进的证券机构分支公司或总公司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投行部、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30万元。 | 符合条件的证券期货业机构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22 | 对引进或新设立注册在南阳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 符合条件的 其他类金融 机构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23 | 对引进或新设立注册在中心城区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 | 符合条件的 其他类金融 机构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24 | 引进大型国有或股份制银行注册入驻方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地方性银行、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业机构注册入驻本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对在引进金融机构驻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25 | 引进大型国有或股份制保险公司注册入驻本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地方性保险机构、小型保险业机构注册入驻本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对在引进金融机构驻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26 | 引进大型国有证券期货公司注册入驻本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小型证券机构注册入驻本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对在引进金融机构驻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27 | 引进管理规模在50亿元(含)以上的基金公司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管理规模在5亿元—50亿元的基金公司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中小型基金公司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对在引进金融机构驻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7269689 |
28 |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 符合条件的 企业 | 财政补贴 | 金融中心 财政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知》(宛政〔2021〕22号) | 0377-67311006 |
29 | 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补助。 | 符合条件的 单位 | 财政补贴 | 科工局 财政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知》(宛政〔2021〕22号) | 0377-67311006 |
30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 | 符合条件的 单位 | 财政补贴 | 科工局 财政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知》(宛政〔2021〕22号) | 0377-67311006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31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 符合条件的 单位 | 财政补贴 | 科工局 财政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知》(宛政〔2021〕22号) | 0377-67311006 |
32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 符合条件的 单位 | 财政补贴 | 科工局 财政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知》(宛政〔2021〕22号) | 0377-67311006 |
33 | 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的,奖励50万元。 | 符合条件的 工业企业 | 财政补贴 | 科工局 财政局 | 《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宛发〔2021〕11号) | 0377-67311006 |
34 | 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 企业 | 财政补贴 | 科工局 财政局 | 《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宛发〔2021〕11号) | 0377-67311006 |
35 |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符合条件的 企业 | 政策支持 | 住建局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6号) | 0377-83828288 |
附件:
6.6 方政办〔2023〕30 号关于印发方城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docx
关于方城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docx
文字解读关联:关于方城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