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财政局文件
宛财税政 ( 2023) 2 号
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局机关各科( 室)、 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南阳市法
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 豫财法 ( 2022) 12 号)文件精神, 我们制定了《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 清单》,现 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列入本清单的处罚事项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情形, 结合 违 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
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清单不得直接作为从 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未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
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时,也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附件 1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南阳市财政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 | ||||
1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等 的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 | 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 | 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指导规范》(财法 | 教育;2.加强日常监 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 |
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 | 〔2013〕1 号)第十一 | 为。 |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条、第十二条 |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
2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 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 〔2013〕1 号)第十一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为。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条、第十二条 |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 | |||
3 |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 | 《会计法》第 四十四条 | 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 | 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指导规范》(财法 | 教育;2.加强日常监 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 |
告的行政处罚 | 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 | 〔2013〕1 号)第十一 | 为。 |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条、第十二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
4 |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 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 〔2013〕1 号)第十一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为。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条、第十二条 |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
5 |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 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 〔2013〕1 号)第十一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为。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条、第十二条 |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
6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 条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 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 〔2013〕1 号)第十一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为。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条、第十二条 |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
7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 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 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 〔2013〕1 号)第十一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为。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条、第十二条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 | 《财政违法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 | ||
8 | 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 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第十 | 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 | 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指导规范》(财法 | 教育;2.加强日常监 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 |
行政处罚 | 七条 | 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 | 〔2013〕1 号)第十一 | 为。 |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条、第十二条 |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
9 | 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行 政处罚 | 《河南省财 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 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 〔2013〕1 号)第十一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为。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条、第十二条 |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 | 《 政府采购 | 1.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且未造成严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按照《河南省财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 | |
标、成交的行政处罚 | 法》第七十七 | 重后果的;2.提供的材料从他处获得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 | 政行政处罚裁量 | 教育;2、加强日常监 | |
10 | 条第一款第 一项 | 且很难辨别真假的;3.受他人胁迫或 者诱骗提供虚假材料的;4. 主动及时 | 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权指导规范》( 财法 | 基准》执行 | 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为。 | |
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5.其 | 〔2013〕1 号)第十一 | |||||
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 条、第十二条。 |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 | 《 政府采购 | 1.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且未造成严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 按照《河南省财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 | |
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法实施条例》 | 重后果的;2.被动接受采购人要求而 | 二条、财政部《财政部 | 政行政处罚裁量 | 教育;2、加强日常监 | |
的行政处罚 | 第七十二条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 | 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 | 基准》执行 | 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 |
11 | 第一款第三 项 | 采购合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 | 权指导规范》( 财法 〔2013〕1 号)第十一 | 为。 | ||
购合的;4. 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 | 条、第十二条。 | |||||
正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 | ||||||
的情形。 |
附件 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南阳市财政局
序 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等的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2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3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 政处罚 |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 规范》(财法〔2013〕1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 为。 |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 |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5 |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6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7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 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 | 《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 | 按照《河南省财 政行政处罚裁量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 教育;2.加强日常监 |
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例》第四十条 | 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基准》执行 | 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
8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9 |
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行政处罚 |
《河南省财 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10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 |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1.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 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11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1.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 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 规范》(财法〔2013〕1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附件 3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南阳市财政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