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综执〔2020〕24号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参照本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以上”均包含本数;划分的“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次,除最后一档“严重(特别严重)”的“以下”
三、包含本数外,其他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四、本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10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本裁量标准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五、本裁量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30日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系统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中心绿地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二)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高等院校、宾馆、医疗、养老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绿地率标准。”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确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标准可以再降低不超过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标准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于绿地补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所缺绿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所缺绿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所缺绿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完成后,在限期内完成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完成后,逾期五日内完成的。
处罚标准: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完成后,逾期五日以上完成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五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五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未绿化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未绿化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损害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绿地和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并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十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三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应当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后,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逾期未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批准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在限期内恢复绿地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逾期三日内恢复绿地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恢复绿地后,逾期三日以上恢复绿地的;或者拒不恢复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次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超过五十株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胸径5cm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胸径5cm以上20cm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胸径20cm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行为;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焚烧、烧烤等危害行为;
(四)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
(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公共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焚烧、烧烤等危害行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六)损毁绿篱、花坛、草坪;”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绿篱、花坛、草坪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绿篱、花坛、草坪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绿篱、花坛、草坪面积五十平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七)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五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八)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占用绿地二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占用绿地二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占用绿地五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伤古树名木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损伤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擅自迁移、损伤古树名木致死亡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二)损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及保护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一处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二处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古树名木树冠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系统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履行相应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违规搭建、张贴、吊挂、堆放等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结冰;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一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二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的,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
(二)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三)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四)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太阳能板(管)的,应当规范设置;
(五)建筑物沿街立面不得违规开门、开窗或者窗改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容貌标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不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存在一处或总面积三平方米以下的损坏、剥离或者污损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存在二处以上或总面积三平方米以上的损坏、剥离或者污损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存在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物品一处的。
处罚标准: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存在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物品二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后,在限期内拆除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未拆除,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未拆除,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建筑物沿街立面违规开门、开窗或者窗改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三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三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以上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超出门窗、外墙占用面积五平方米以下的;或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超出门窗、外墙占用面积五平方米以上的;或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不得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物,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在室外或院外作业、进出口未硬化路面或者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在室外或院外作业、进出口未硬化路面或者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污损、破损、残缺一处或总面积一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污损、破损、残缺两处以上或总面积一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任一边长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任一边长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四十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任一边长二十米以上的;或单面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二)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四)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长度1米以下的,或者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等构筑物长度一米以上二米以下的,或者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二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擅自在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长度二米以上的,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面积二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出现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拒不改正,经营者组织散发人员五人以下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拒不改正,经营者组织散发人员五人以上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喷涂、刻画、粘贴五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五十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喷涂、刻画、粘贴五处以上十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一百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喷涂、刻画、粘贴十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二百元罚款,最多不超过五千元。
4.在非禁止游泳的城市水域裸体游泳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道路及绿地、公园、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建设不低于现行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价值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或未按批准的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三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拆除或未按批准的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清除,经责令后能够立即完全清除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自行清除,不能完全清除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清除,造成地面或异味污染的。
处罚标准:处七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并消除影响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后,未改正到位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随意丢弃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乱扔废旧家具、家电或者动物尸体等特殊废弃物;
(四)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倾倒、排放、遗撒污水、废水或者其他污物;
(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丧葬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本项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违法情形自行掌握。
2.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随意丢弃废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乱扔废旧家具、家电或者动物尸体等特殊废弃物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物品或特殊废弃物一件的,或者体积在半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物品或特殊废弃物两件以上的,或者体积在半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家禽、家畜一头(只)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家禽、家畜两头(只)的。
处罚标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屠宰家禽、家畜三头(只)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倾倒、排放、遗撒污水、废水或者其他污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丧葬物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系统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
一、违反《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七)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建设项目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建设项目开工前,未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未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未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6.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未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未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违反《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不足5平方米且经责令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多次受到市民举报、投诉;全市有重大活动仍进行露天烧烤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