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本目录事项名称(主项)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基本目录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业务办理项层级 | 法定时限 | 承诺天数 | 办理流程 | 县级指导部门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1.确需占用城市道路;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1.受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初步审核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 | 方城县城管局 |
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1.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1.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4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2.因建设等特殊需要;3.申报资料齐全。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5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1.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6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8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7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具有占用城市道路的特定原因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8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9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1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1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1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1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1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1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1.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1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BC(不含市辖区) | 12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17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18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1.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设置符合当地供应站规划布局及相关技术规范; | BC(不含市辖区) | 12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19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1.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设置符合当地供应站规划布局及相关技术规范;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2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1.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2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BC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22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1.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2.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3.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4.妨碍交通的;5.树龄已达更新期的;6.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7.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8.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23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2.妨碍交通的; 3.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4.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 BC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24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古树名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迁移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需要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BC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25 | 燃气用户信息变更 | 燃气用户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燃气户主需与房屋户主为同一人。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26 | 燃气用户报装 | 燃气用户报装 | 公共服务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符合安装条件的居民用户携带有效证件即可办理。 | BC(不含市辖区) | 15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27 |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2.《方城县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方城县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方城县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2.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九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BC(不含市辖区)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28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 | BC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29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 BC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 |
30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 BC | 20 | 1 | 方城县城管局 |